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7执异68号
案外人***,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委托代理人黄志***,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张家口通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明德北大街西山底小区3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家口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新春街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口通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泰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口远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建设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市中院查封了远大建设公司在张家口银行8417.395万元的股权,但该股权中有87%实际已不属于远大建设公司,远大建设公司在2014年6月将上述股权的87%转让给了***等该公司的近百位职工,并签订了书面协议,但由于张家口银行增资失败无法对股权进行更名。故,请求停止对案外人所有上述股权的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2017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15)**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其主要内容为:一、解除通泰公司与远大建设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二、远大建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通泰公司合作投资款6536.1908万元;三、远大建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通泰公司至2017年11月15日的投资收益损失2931.3965万元等。该判决书生效后,远大建设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通泰公司与远大建设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5月10日作出(2018)冀07执172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远大建设公司银行存款97763751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及财产权等。
2018年5月17日,本院向***银行送达了(2018)冀07执17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行协助冻结被执行人远大建设公司持有的该行8417.395万股权及相应股权收益。
本院认为,从形式上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股权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信息判断。案外人主张远大建设公司已将部分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现该股权仍在被执行人远大建设公司的名下,本院冻结被执行人远大建设公司名下股权并无不当。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案外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