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终7670号
上诉人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养护中心)与***、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排水集团)、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北京特希达交通勘察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以下简称水务局)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2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对本案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因与市政公司、设计院就本案全部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24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33元,减半收取1066.5元,由***负担479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负担58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133元,减半收取1066.5元,由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屠 育
审 判 员 侯晨阳
法官助理 毕凤敏
书 记 员 李 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