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特希达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与***、北京特希达交通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终7670号
上诉人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养护中心)与***、北京城市排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排水集团)、北京市市政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政公司)、北京特希达交通勘察设计院(以下简称设计院)、北京市丰台区水务局(以下简称水务局)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2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行了对本案审理。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因与市政公司、设计院就本案全部争议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一、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2241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133元,减半收取1066.5元,由***负担479元(已交纳),由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负担587.5元(于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133元,减半收取1066.5元,由北京市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屠 育 审 判 员  侯晨阳
法官助理  毕凤敏 书 记 员  李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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