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81民初203号之一
原告:岳阳朗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杏花村东路042-2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汤宁华,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金斌,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登,石首市城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女,汉族,1987年09月16日出生,石首市人,住所地石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湖北忠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石首市人,住所地石首市。
原告岳阳朗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岳阳朗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岳阳朗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阳朗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岳阳朗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鲁锋
审 判 员 聂国富
人民陪审员 袁本国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崔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