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弘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毛某与甘肃弘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0802民初1899号
原告:毛某。
被告:甘肃弘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管某,甘肃弘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平凉市监狱罪犯伙房维修改造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毛某与被告甘肃弘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