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03民初2301号
原告:阿克***四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纺织工业城(开发区)深圳路8号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白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建兰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3月9日,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阿克***四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阿克***四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阿克***四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6元,由阿克***四海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