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1102民初4373号
原告:佳林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佳林建设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桥西区东风路66号(华夏家园B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衡水智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衡水市桃城区*****家村东区1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佳林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佳林建设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水智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已于2019年7月24日在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原告佳林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佳林建设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佳林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佳林建设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赵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任立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