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林建设有限公司

佳林建设有限公司、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1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佳林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
关于佳林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华瑞担保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同纠纷一案,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的***[2017]第33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43.72万元。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其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目前也不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的***[2017]第338号裁决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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