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34民初1699号
原告:清河县祯祥石材厂,住所地清河县三羊西街南、*家那村西。
负责人:***,该厂厂长。
被告: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正定新区新城花园大厦7-1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佳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东风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志民,该公司员工。
被告: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联盟小区西翠园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清河县祯祥石材厂与被告**、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佳林建设有限公司、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河北省清河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2019年12月23日,原告清河县祯祥石材厂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申请对被告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佳林建设有限公司、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清河县祯祥石材厂撤回对被告捷成建筑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佳林建设有限公司、斯特龙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