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403民初3978号
原告:邯郸市广建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朝,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佳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邯郸市广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佳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广建物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广建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