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欢与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喀喇沁旗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02民初6722号
原告:安欢,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东段路北(四中对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喀喇沁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锦桥路**。
负责人:***,经理。
被告:**,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赤峰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安欢与被告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喀喇沁旗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安欢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欢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元(安欢已预交),由安欢负担。
审判员  黎俊志
 
二○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