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3508号
原告:***家庭联产承包户。
代表人:***,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教师,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民,赤峰市松山区老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松山区供电分公司。
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王府大街南松山区供电公司。
负责人:王子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利杰,男,1982年9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松山区供电分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庆利,经理。
原告***家庭联产承包户诉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松山区供电分公司、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8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家庭联产承包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家庭联产承包户负担。
审判员 银 磊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张宇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