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03民初4711号
原告: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东段路北(四中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7830127607。
法定代表人:张庆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滨,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彦欣,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宝马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云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720145689E。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杰,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赤峰市建昌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元宝山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37722244266。
法定代表人:姜海利,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慧,内蒙古同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宝马煤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赤峰市建昌营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603元,减半收取81801.5元,由原告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国森
人民陪审员 邢志高
人民陪审员 陈慧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许文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