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04民初2950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教师,住赤峰市。
原告:***,女,1963年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
原告:王托雅,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教师,住赤峰市。
原告:王振泽,男,1989年3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民,赤峰市松山区老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松山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新城八家组团王府大街南、平双公路西生产调度楼(松山区供电公司)。
负责人:王子恩。
被告: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庆利,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托雅、王振泽与被告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松山区供电分公司、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赔偿纠纷一案,四原告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四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银 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何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