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0979号
原告: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东段路北(四中对过)。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被告:沈阳众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南新区汇泉路7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原告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众联投资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603元,减半收取301.5元,由原告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