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12876号 原告: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东段路北(四中对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恒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恒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北街21号1-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二局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二被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赤峰中心城区G306北段道路改造工程和大板路南通工程EPC项目电力迁改工程项目的结算审计申请义务。后原告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收取案件受理费77004元,由原告内蒙古金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0元,退回原告76904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