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外圆内方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江西外圆内方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02民初390号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外圆内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吉安市吉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162151397E。
法定代表人:曾志生。
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福建省泰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西外圆内方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外圆内方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32元,减半收取计966元,保全费8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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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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