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外圆内方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外圆内方建设有限公司、威力新能源(吉安)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821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外圆内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18号附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力新能源(吉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赣0821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厂房、土地、机械设备,但上述财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或被其他法院查封,暂时未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本院已依法查找被执行人财产。2019年1月22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金额为164233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6月1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金额为164233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6月10日通过12368短信平台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涛裕
审判员熊尹亮
审判员***二O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曾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