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外圆内方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外圆内方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22民初1320号
原告江西外圆内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井冈山大道118号附楼四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800162151397E。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江西吉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5月1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思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外圆内方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旗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江西外圆内方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外圆内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24元,由原告江西外圆内方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熊毅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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