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外圆内方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外圆内方建设有限公司与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赣0803行初42号
原告江西外圆内方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志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洪浩、高文苹,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徐小腾,局长。
第三人罗长根,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外圆内方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罗长根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原告江西外圆内方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外圆内方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西外圆内方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小安
人民陪审员  江三亮
人民陪审员  孙小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汤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