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7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清水河一路罗湖投资控股大厦B座1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住所地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路2号,
法定代表人:**一,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合同纠纷一案,锦州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26日作出的(2022)第033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锦州滨海新区(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农村局(渔业渔民渔船管理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锦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第033号裁决书的执行。
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钱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