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2民初810号之二
原告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赣0112民初81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00603.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实际冻结了被告所有的广发银行二账户(账户分别为:95×××32、95×××60)。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广发银行账户:95×××32已被我院依法冻结7900603.89元,其另一被冻结账户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广发银行账户:95×××6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匡宗平
人民陪审员 蔡军华
人民陪审员 王爱菊
书 记 员 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