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凌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33号
申请人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路52甲号金谷平台大廈BD座9层。
法定代表人:张晓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凌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海市凌海路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商海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凌海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06民初791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判决文书确定的等相关事宜。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公积金、证券、车辆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措施。我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截止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79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判长  郑所亮
审判员  张 凡
审判员  刘子辉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茜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