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拜泉县旭盛商砼有限公司、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31民初447号之二
原告:拜泉县旭盛商砼有限公司,住所拜泉县兴华乡长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31MAIC2KD163
法定代表人:张艳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为民,拜泉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拜泉县旭盛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拜泉县旭盛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
权利,原告拜泉县旭盛商砼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拜泉县旭盛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982.63元,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后应收取计25元,由拜泉县旭盛商砼有限公司负担。保全申请费4602.63元由拜泉县旭盛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新伟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