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李丹、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22民初1491号
原告:李丹,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浩,系辽宁仁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盘山县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赵铁良,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丹诉被告沈阳光大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盘山县新农村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丹撤诉。
案件受理费14,748.00元,减半收取7,374.00元,由李丹承担。
审判员  苗长阔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珈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