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海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与郑州海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11776号
原告:**,男,199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杰鸿,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芹芹,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海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78507798X0,住所地郑州市**京广中路**。
法定代表人:都军民。
原告**与被告郑州海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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