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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头市世章建筑装饰工程队与***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1民初1112号
原告:泊头市世章建筑装饰工程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文庙镇齐埝南村。
经营者:***,男,196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告:***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京广中路126号。
法定代表人:都军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泊头市世章建筑装饰工程队与被告***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泊头市世章建筑装饰工程队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泊头市世章建筑装饰工程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98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于明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寇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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