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应 诉 通 知 书
(2021)辽1202民初274号
东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
本院已经受理彭官修与东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铁岭离休处、东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现随文发送起诉状副本一份,并将有关应诉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诉讼进程中,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也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送交本院民事审判庭。如不按时提出答辩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三、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还应递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四、经法院裁决后生效的裁判文书将在互联网上公布。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