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

某某、东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58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3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岐山中路39号。
法定代表人:刘旭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铁岭离休处。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八三机修厂北门。
负责人:张威。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东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东北石油管道有限公司铁岭离休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2民终11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的请求有理,按照国家的政策应当享受相应的荣誉,套改相应的工资,应当按照离休的荣誉享受应得到的待遇。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进行再审,支持申请人一审诉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恢复其“荣誉称号”,并按照相关规定给其落实离休及相关待遇问题,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和其他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丁 海
审 判 员  钟 峰
审 判 员  刘 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蒋天盛
书 记 员  丁威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