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天德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191民初1161号
原告: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天山科技园C座16楼1606、16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15728255342。
法定代表人:耿建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强,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天德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沙河市金百家工业园区纬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5504368535。
法定代表人:安爱国,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天德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计147元,由原告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雪冰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封世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