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民终8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昆仑大街55号河北创业投资园区B座。
法定代表人:耿建瑞,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
上诉人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21)辽1004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并再无其他诉争,故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683.00元,减半收取4,341.50元,由上诉人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河北白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8,683.00元,应予退还4,34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娜
审 判 员  张丽娟
审 判 员  曹丽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朱春晖
书 记 员  徐智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