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张德贤、淮北石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6民终468号
上诉人张德贤因与被上诉人淮北石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604民初2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德贤、被上诉人淮北石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涌到庭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德贤上诉请求:申请撤销(2021)皖0604民初234号民事裁定,要求淮北石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张德贤35630.16元。事实和理由为:1972年张德贤调至被上诉人处从事会计工作,1992年张德贤申请会计师高级职称,并参加考试,且取得成绩合格证书。后因张德贤举报被上诉人书记及办公室主任涉嫌贪污一事,被上诉人一直压着张德贤的高级职称申请不给上报,导致张德贤至今都没有获得高级职称。被上诉人欺骗张德贤说提前退休,工龄照常算,工资照常发,级别照常升,不到实际退休年龄不给办理退休证,结果张德贤退休后仅15天就给张德贤发放了退休证,违法解除了与张德贤的劳动关系。为此,张德贤在退休后二十多年的时间里一直找相关部门反映此事,但均无结果,给张德贤的身心造成很大的打击。张德贤在1949年8月是儿童团团长,1952年是共青团,干过基干民兵,导致档案上没有记载上述情况。1969年张德贤下放到天长县财政局查账,但档案上记载的是劳动,档案上没有张德贤的签字,被上诉人更改了张德贤的档案。为维护张德贤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淮北石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张德贤系自愿提前退休,石台煤矿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1993年7月张德贤提交的提前退休申请报告,1993年8月填写的干部退休申请表,石台煤矿于1993年8月下达《关于张德贤同志退休的通知》。石台煤矿是根据张德贤自愿提前退休的意愿批准其提前退休,并按规定给予其应当享受的各项政策,石台煤矿并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二、张德贤诉讼的对象主体不适格。张德贤于1993年8月从石台煤矿退休。石台煤矿是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石台煤矿于2012年6月15注销。淮北石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是2010年10月30日成立的独立法人,而不是原石台煤矿变更、合并、分立成立的公司。因此,无论是从公司类型、法人性质、注册注销时间均可证明淮北石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台煤矿无任何法律关系。三、本案超过诉讼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从1993年8月张德贤同志退休算起,诉讼时效期间明显已超过规定。综上张德贤对石台矿业的上诉请求不成立,特恳请驳回上诉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张德贤在庭审前陈述其诉讼请求为:单位让其提前退休三年,导致其无法享受高级职称,从而退休工资减少,其要求该损失。在庭审中陈述其诉讼请求为:提前退休3年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从张德贤的上述陈述可知,其诉讼请求的实质为提前退休的问题及是否应享受高级职称的问题而引发的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德贤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张德贤的起诉。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均坚持原审举证质证意见,本院的认证意见同一审。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张德贤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首先,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张德贤退休的单位为淮北矿务局石台煤矿,属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其起诉的淮北石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两个单位从法律上并不属于同一单位。张德贤于1993年从淮北矿务局石台煤矿退休后,与淮北石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其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其是与原退休单位存在争议,而非与淮北石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争议。其次,从张德贤起诉的诉讼请求以及理由来看,其主张的是未享受高级会计师退休待遇,导致其提前退休工资减少,请求该损失。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1日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认为其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据此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第三,张德贤于2018年12月4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1日通知不予受理,其于2021年1月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也超过15日的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所述,张德贤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二审查明:张德贤原为淮北矿务局石台煤矿会计师。1993年7月,张德贤提出提前退休申请。石台煤矿于1993年8月18日作出石发「1993」32号《关于张德贤同志退休的通知》,同意张德贤退休。2018年12月4日,张德贤向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裁决淮北石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630.16元。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1日作出淮劳人仲不字(2018)第30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张德贤的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并告知张德贤可在接到该通知后15日内向属地人民法院起诉。张德贤于2021年1月1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淮北石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5630.16元。一审诉讼中,张德贤在庭审前陈述其诉讼请求为:单位让其提前退休三年,导致其无法享受高级职称,从而退休工资减少,其要求该损失。在庭审中陈述其诉讼请求为:提前退休3年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另查明,淮北矿务局石台煤矿企业名称后变更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台煤矿,2002年4月22日又变更为淮北矿业(集团)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石台煤矿,2009年11月25日,又变更为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台煤矿,2012年6月15日被注销。石台煤矿在注销前一直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淮北石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成立,系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永生 审判员  葛 侠 审判员  李 姗
书记员  段超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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