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婷恺嘉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市婷恺嘉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281民初132号
原告:**,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力,**佳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婷恺嘉公路养护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法定代表人:徐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波,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吉林市婷恺嘉公路养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案件管辖问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元,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