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国勇纸箱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4647号之一
原告:南京国勇纸箱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福音社区南街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街道石桥工业开发区经一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国勇纸箱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国勇纸箱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国勇纸箱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国勇纸箱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熊观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