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2358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与南京中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1民初2358号
原告: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0520400Q,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石潭南路**。
法定代表人:眭辉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小军,江苏云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0626232110,住所地南京浦口区星甸街道石桥工业开发区经一路**。
法定代表人:高鹏飞。
原告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海威五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27元、保全费2820元,合计684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黄文辉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徐芳芳
书 记 员 毛梦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