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1012执3024号
扬州振国消防器材厂、南京中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扬州振国消防器材厂与被执行人南京中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立案执行,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南京中泰消防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2145元,其中356818元作为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余5327元转开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结结案。
为此,申请执行人依据(2021)苏1012民初26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