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1950号
原告: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昌达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59511412L。
法定代表人:刘乙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林、朱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市中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820580038。
法定代表人:孟庆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中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32元,减半收取6366元,由原告浙江中宙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汤靓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