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5093号
申请人:苏州豪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上高路8号。
法定代表人:涂伟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源,江苏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市中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恩。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豪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市中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豪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中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2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豪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中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23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徐 挺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映华
书 记 员 陆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