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豪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市中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5093号之一
原告:苏州豪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上高路8号。
法定代表人:涂伟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源,江苏安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市中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竹园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孟凡恩。
原告苏州豪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中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苏州豪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加工货款80238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豪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中能交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豪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3元、财产保全费822元,诉讼费用合计人民币1725元,由原告苏州豪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挺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王映华
书 记 员  陆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