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汇通融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104民初2994号之一

原告:陕西汇通融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9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X23939838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倩,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陕西汇通融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6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汇通融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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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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