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佳科机房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特47号
申请人:济南佳科机房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济南佳科机房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申请人济南佳科机房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济南佳科机房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济南佳科机房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申请人济南佳科机房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卫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