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4538号
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1民终48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511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700元,依法缴纳执行费5267元。经本院强制执行,已执行到位3578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经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夏申龙电梯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安消旭龙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宁01民终48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