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德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德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103执50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德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中,男,196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德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3民初58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2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支付受理费2135元及负担本案执行费298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428.98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经向有关证券、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暂没有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其财产状况,也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现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何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