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德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德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7执1003号

中山市德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亚华: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德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亚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江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江仲经字第06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被执行人***、杨亚华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德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00000元、支付本案仲裁费17125元、执行费1657元。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执行。2019年9月9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案件执行款项人民币118782元。本院在扣除1657元执行费后,已将余款人民币117125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人:黄剑波电话:0750-3936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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