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粤07执1003号
中山市德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杨亚华: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德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亚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江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江仲经字第06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被执行人***、杨亚华应向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德华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100000元、支付本案仲裁费17125元、执行费1657元。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执行。2019年9月9日,被执行人***向本院缴纳了案件执行款项人民币118782元。本院在扣除1657元执行费后,已将余款人民币117125元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联系人:黄剑波电话:0750-3936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