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2301民初5408号
原告:***,男,1981年2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越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街道办事处金笔路汇金中心****2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炳元,***石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方,男,1987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越晨建设有限公司、**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向本院提出和解申请,获本院准许。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44元,减半收取6022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