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2执269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优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078号燕山公馆1-1-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MA3C7XTG7W。
法定代表人:刘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霞,山东资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仙仙,山东资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136号2单元502号。身份证号码3604291970********。
被执行人:史先柱,男,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济南舜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历下区中润世纪城3号楼1单元403号。身份证号码3203211962********。
被执行人: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28号济南舜耕国际会展中心2楼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761896059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优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史先柱、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12348号民事判决,责令***、史先柱、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1.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优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479436.67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479436.67元基数,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史先柱、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3.驳回山东优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96元减半收取计4548元,由山东优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77元,由***、史先柱、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371元。保全费3370元,由***、史先柱、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由于***、史先柱、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6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4月27日,本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依法向被执行人史先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文书,于2022年4月28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和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上述文书,***签收。在执行中,因***、史先柱、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史先柱、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2年4月26日、2022年4月27日、2022年8月31日,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经查,本院裁定冻结冻结***名下股票1787股,经变卖所得价款12820.16元;冻结史先柱财付通账户3个,划拨41580.91元;冻结史先柱银行账户5个,实际控制并划拨129286.6元;保全冻结冻结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个,实际划拨10万元;执行阶段冻结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2个,实际控制0元;冻结***银行账户1个,因实际控制金额过少,未予扣划。
本案诉讼阶段进行了保全,本院作出(2021)鲁0112财保14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名下位于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166号鲁商常春藤22号楼2-1102房产(证号:长033536),查封***名下位于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166号鲁商常春藤22号楼2—120储藏室(证号:长033537),查封***与案外人方芳共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136号2-502房产(证号:历174950),查封***与案外人方芳共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136号房产(证号:历174951),以上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14日止。因案外人对房产有抵押权,且抵押金额过高,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本院处置。
关于***与案外人方芳共有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环山路136号2-502房产(证号:历174950),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本院商请移送执行,本院将该房产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1执992号案件执行,对该房产的续封、解封和变价、分配等后续工作,交由该院办理,本院不再负责。
本院裁定查封***名下鲁AT33**汽车一辆、史先柱名下鲁AS50**、鲁A101**、鲁AQT0**汽车三辆,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5月10日至2025年5月9日止。因未实际控制,未予处置。
本院裁定轮候查封史先柱名下三处房产:一是位于历下区经十东路中润世纪城东区3号楼1-403房产(证号:历172711),二是位于历下区经十东路中润世纪城东区2号楼1-1703房产(证号:历172710),三是位于历下区经十东路中润世纪城东区4号楼041-211房产(证号:历172713),该三处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均自2022年5月12日至2025年5月11日止。因均系轮候查封,本院未予处置。
除此之外,经网络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2年8月19日,本院到济南市长清区大学科技园大学路2166号鲁商常春藤22号楼2-1102房产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经查,***名下有公积金,本院作出(2021)鲁0112财保148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在48373.1元范围内,冻结***公积金账户资金,期限三年,自2021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0日止。执行过程中,本院裁定冻结***公积金账户存款1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自2022年5月6日至2025年5月5日止,实际划拨36366元。
本院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产、车辆、公积金外,未反馈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2年8月4日,***向本院交纳案款5万元。
4.2022年11月10日,本院约谈山东优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云霞,其代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479436.67元及相应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实际执行到位370053.6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史先柱、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史先柱、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优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史先柱、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岳 进
审判员 崔得原
审判员 张 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