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宇虹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财保77号
申请人:山东宇虹通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张雪忠,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申请人:叶秋珍,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申请人:***,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申请人:秦梅梅,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唐兆瑞,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申请人:刘东海,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高卫忠,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申请人:高晓涛,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高晓涛。
被申请人:济南择高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东海。
被申请人:济南凯恒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宇虹通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冻结被申请人***、叶秋珍、***、秦梅梅、唐兆瑞、刘东海、高卫忠、高晓涛、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择高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凯恒不锈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山东宇虹通用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额为270万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宇虹通用设备有限公司所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叶秋珍、***、秦梅梅、唐兆瑞、刘东海、高卫忠、高晓涛、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济南择高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凯恒不锈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葵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