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优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财保1932号
申请人:山东优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燕山公馆**。
法定代表人:刘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泽壮,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高晓涛,总经理。
第三人: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张德林,总经理。
原告山东优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优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优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广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27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移、抵押、过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春晓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路文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