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中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街道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109民初5622号
原告:山西中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和***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山西中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和***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中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和***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中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53162.56元;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1156.28元(按年利率4.35%计,自2020年5月1日起暂算至2020年10月底,应当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4月9日签订了《南社街口临西中环围墙项目》建设合同,合同金额为固定总价人民币53162.56元。原告如期完工,被告验收合格,并于验收之日对原告的建筑工程结算书进行了审核。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付。
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和***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9日,原告山西中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和***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就南社街口临西中环围墙项目新建工程签订《合同书》,约定工期10天,合同为固定总价53162.56元,工程完毕验收合格后审核结算,最后按审核结算的金额一次性支付工程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于2020年4月10日开工,2020年4月19日完工,并于当日经竣工验收合格,双方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53162.56元。该工程款被告至今未支付原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合同书、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明书、建筑工程结算书及原告的陈述,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山西中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和***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的《南社街口临西中环围墙项目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和***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工程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53162.5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和***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中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3162.56元。
二、驳回原告山西中天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元,由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和***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继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