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恒普瑞能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中恒普瑞能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吴江京奕特种纤维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执463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中恒普瑞能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苏州)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中路399号3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72529484N。
法定代表人:卫丽峰。
被执行人:吴江京奕特种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工业集中区(科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8667321XU。
法定代表人:陈文麟。
原告苏州中恒普瑞能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京奕特种纤维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民初9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苏州中恒普瑞能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吴江京奕特种纤维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779617.00元,执行费10196.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吴江京奕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在本案立案前已按照(2021)苏0509民初9483号民事法律文书的判决内容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法院收款记录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在本案中,吴江京奕特种纤维有限公司已按照(2021)苏0509民初948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向苏州中恒普瑞能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款项的义务,故苏州中恒普瑞能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中恒普瑞能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熙彤
审判员  朱应明
审判员  沈 平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吴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