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中恒普瑞能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中恒普瑞能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91民初82号 原告:苏州中恒普瑞能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672529484N,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路399号3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坤,江苏孙***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37830711P,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路225号星虹大厦1幢261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中恒普瑞能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兴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中恒普瑞能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中恒普瑞能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中恒普瑞能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孟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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